國立臺灣大學與中央研究院創新性合作計畫聯合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臺灣大學第283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中央研究院院本部第93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灣大學第284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灣大學第288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中央研究院院本部第951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為加強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與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之學術合作,提升臺大與中研院之國際知名度與影響力,運用雙方自有經費推動聯合創新性計畫,快速擴大其世界學術領先幅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臺大及中研院之所屬編制內單位之研究人員或專任教師。
三、申請時應繳計畫書:包含計畫願景、執行方式、合作單位研究整合方式、預期效益、挑戰性與創新性、臺大與中研院研究之互補性、年度具體檢核點、參與人員、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補助原則:
(一)臺大與中研院原則上各補助計畫總額之半數金額,且各計畫每年以補助新台幣400萬元為上限。
(二)原則不補助已接受其他補助單位之類似構想。
(三)合作計畫以二年為原則;如因特殊狀況核定多年期計畫時,需繳交年度報告證明已達成提交計畫時之預期績效,方得核發次年經費。
(四)以雙方跨領域、高創新性且有機會引領該領域研發方向之合作構想優先補助。
五、申請期限: 申請截止日期依每年公告日為準,計畫書應以電子檔案方式於截止日期前送達聯合辦公室。
六、獲補助之研究人員或教師應依雙方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且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成果報告書,並繳交電子檔。如未依規定辦理者,獲補助之單位、研究人員或教師,除追繳回補助款外,此後不再受理申請。 計畫之行政管控將由聯合辦公室委請雙方研究發展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審查程序: 由聯合辦公室主任擔任召集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臺大研發處、中研院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審查程序,先送請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初審,再送審查委員會複審及總評。審查結果由聯合辦公室公告。
八、本要點依其內部程序通過,自發布日施行。